
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天(10日)簽署《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》的意見書,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,法案新增條文將俗稱換錢黨的貨幣兌換用於賭博的行為,不論是在娛樂場還是街道,只要刑偵部門經搜證證明涉及BC兌換,將以不法匯兌罪論處;法案將於本月澳門立法會復會後,送交大會細則性審議和表決。
陳澤武會後表示,法案新增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的條文,列明在娛樂場及其附屬設施內,未依法批准而經營貨幣匯兌業務以供賭博之用為犯罪,倘不法匯兌發生在娛樂場外的街道或商店,只要刑偵部門能掌握證據,尤其是不法匯兌者的證言可證明匯兌行為是用於賭博,亦列為刑事犯罪,最高可處5年徒刑。
至於朋友間換錢並用於賭博的情況,陳澤武表示,如果並非經營相關的貨幣匯兌業務,則不會被定為犯罪。
陳澤武續稱,法案將待澳門立法會全體會議本月中旬復會後,盡快送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和表決,法案建議公佈翌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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