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澳門《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》於本周二(29日)正式生效,法案生效首日,司警僅在9個小時後,在路氹一間娛樂場吸煙室內,即發現一男一女換錢黨正進行交易兌款,涉兌換3萬港元籌碼。司警隨即上前截查,並在他們身上搜出合共逾5.1萬元現金籌碼和作案手機等,其中一人拒絕承認犯罪行為,惟司警認為有充分證據顯示兩人進行了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行為,將移交檢察院偵辦。
被捕兩名內地換錢黨均無業,本周一(28日)才入境澳門,分別是51歲姓姚男子以及48歲姓錢女子。
司警公佈案情時表示,於本周二早上9時許,司警派出探員到路氹一間賭場巡查,期間司警發現身處吸煙室涉案姓姚換錢黨向證人事主搭訕,司警隨即喑中監視蒐證。未幾姓姚換錢黨向事主展示一個二維碼疑似轉帳,對方掃碼不果,隨後涉案姓錢換錢黨獲通知到現場,錢女再向事主展示她的二維碼。事主成功轉帳後,便收取3萬港元籌碼。司警目睹整個交易過程,見時機成熟隨即在吸煙室外截查事主了解,並在他身上起出3萬港元籌碼,又在錢女身上起出2.13萬港元籌碼。
經盤問,姓姚男子否認犯案,錢女則承認從事換錢黨活動,每兌換一萬元人民幣,可獲70元人民幣的匯率報酬。事主聲稱轉帳了超過2.83萬人民幣作交易。司警初步調查兩人無其他同黨,正追查已轉帳的人民幣下落。
立法會早前細則性通過《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》法案,新增針對換錢黨的「經營為賭博不法匯兌罪」規定,違法者可被處最高5年徒刑,並禁止進入賭場2至10年。
司警嚴正指出,換錢黨活動已明確列為刑事犯罪,在娛樂場或周邊設施提供貨幣匯兌業務,將推定為提供賭博之用,呼籲居民和旅客應在合法的金融機構兌換貨幣,不應該透過換錢黨兌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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